系學會組織章程
為使系學會正式運作,在以服務全系師生為首要宗旨之下,訂定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綱第一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將以服務航運管理學系全體學生,為首要宗旨
第二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主權屬於系上全體師生
第三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之會員為具有航運管理學系學生身分者
第四條系學會應配合學校之發展方針,並協助系上所舉辦之活動
第五條系學會宗旨如下:
- 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
- 定期舉辦動、靜態之活動,充實課外活動、促進會員合作與情感
第六條本章程為系學會依循之最高原則
第二章: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凡學籍隸屬於本校航運管理系之四技日間部在學學生均為本系會員,但不包含選修本系非第一學位者。全體會員,不論年級、班級、男女均享有一切相同權益
第八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全體會員,可對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任何活動企劃、經費使用,透過「監察委員會」提出質詢,並充份表達自我意見
第九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全體會員,均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第十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全體會員,有繳付系學會會費之義務;未繳付系學會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航運管理系系學會之活動補助與系學會全體參選資格
第十一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全體會員,有參加系學會所舉辦之活動權利
第十二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全體會員,有參加系學會系員大會之權利並皆擁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航運管理系學會全體會員,有出席系上演講及系員大會等活動之義務
第三章:系員大會
第十四條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針對學期活動做說明及講解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召開,所決議之事項,須獲得出席人數過半同意,送經系主任核准,方得正式通過
第四章:經費
第十六條系學會經費來源為航運管理學系全體會員所繳交每位台幣壹仟伍佰元整之會費及活動餘額
第十七條本學會收入之款項,由出納存入系學會之金融機構,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其存摺由出納妥為保管;系學會每筆費用之使用,皆須先經過預算編審通過送至主任審定,且主任、會長、會計、出納同意申請方可使用;存款印信由系主任保管
第十八條系系學會每筆經費使用,皆須有完整收據;收據由會計保存、作帳;且每筆收據及每份月報表須保存二學年
第十九條系學會應定期公佈經費使用實況
第五章:會長及執秘改選、罷免與補選
改選
第二十條系學會應於下列之情形發生時舉行系學會會長及執秘改選
- 系學會會長及執行秘書任期屆滿之學期,於學期末前一個月舉行系會改選並於學期期末前二週完成交接
- 會長或執行秘書因故離職,且就任未滿一學期時。
第二十一條候選員之選舉資格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 凡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會員,皆可被選為會長、執行秘書之候選人,任期為一學年,並可選連任一次
- 由二、三年級推派代表競選
- 該學期將畢業之學生或延修生不得參選。
- 曾當選二次會長或執行秘書之人選不得參選。
- 會長、執行秘書須向系學會繳交會長與執行秘書候選人登記資料表
第二十二條會長及執行秘書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
第二十三條本系全體會員均享有投票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投票方式採不記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條選舉結果 若登記候選人達一組以上以取得多數票者當選之;登記候選人僅為一組則選舉結果須獲出席人數過半同意方可當選;若否則暫交由原系學會暫代,再另舉行補選。改選未通過之候選人亦可參與補選
罷免
第二十六條會長及執行秘書任職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
第二十七條若欲罷免得向顧問繳交罷免連署函(含罷免提議人名冊)經全體會員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並附罷免提議書(含罷免理由書),罷免案方可成立
第二十八條被提出罷免者,須於罷免案成立後兩週內繳交答辯書予顧問並召開系員大會進行答辯,並舉行罷免案投票
第二十九條罷免案通過後由原顧問接管系學會,顧問暫代會長及執行秘書之職,並於兩週內另舉行補選;罷免通過之會長與執行秘書亦可參與補選
補選
第三十條系學會應於下列之情形發生時舉行補選:
- 會長或執行秘書因故離職,且就任未滿一學期時
- 改選未通過
- 會長及執行秘書遇罷免通過後
第六章:系會幹部
第三十一條會長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 會長為系學會之領導人,對外代表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
- 會長有正式公告一切之有關系會資訊、文函之義務、但須送經系主任審定。
- 督導系會幹部,企劃系會所舉辦活動、並加以執行。
- 若連任,則於連任任期屆滿時,直接任聘為系會顧問一年。
- 若無連任,於任期屆滿時,直接任聘為系會顧問一年。
- 會長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第三十二條執行秘書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 協助會長處理系會事物
- 於會長因故暫時無法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 會長因故離職且就任已超過一學期時,將可自然接任會長之職務
- 若連任,則於連任任期屆滿時,直接任聘為系會顧問一年
- 若無連任,於任期屆滿時,直接任聘為系會顧問一年
- 執行秘書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第三十三條顧問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 其資格須曾任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之會長或執行秘書,且非現任系學會幹部
- 當須輔佐目前系學會之運作
- 若當屆會長及執行秘書遭遇罷免案成立,則由顧問暫代會長及執行秘書之職,並於兩週內另舉行補選
第三十四條活動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 活動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 策劃系會動態類活動
- 培訓系會幹部之活動領導能力
- 於活動期間內確定活動申請書與成果書
- 活動申請書與成果書需保存二學年
第三十五條公關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 公關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 本會內、外之所有聯繫溝通之工作
- 對校內、外對等之學校聯繫工作
第三十六條財務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 財務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 財務職權分為會計及出納
- 負責審合各部預算使用情況
- 定期公布系會資產現況
- 出納負責保管存簿、支配系會資產
- 會計負責系學會任何經費使用之記錄;每筆收據與每份月報表需保存二學年
第三十七條採購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 採購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 負責系上大型活動之採買
第三十八條文書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 文書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 書寫、打字、保存系會所有文件資料
- 系內各項活動之文件表格事宜
第三十九條美宣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 美宣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 宣傳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
- 協助本會配合校方之一切活動文宣
- 各活動之場地佈置
第四十條資訊之職務與義務如下
- 資訊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 負責系網的管理及維修
- 負責系上活動之資訊設備
第四十一條攝影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 攝影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 記錄系會所辦之所有活動全程經過
- 整理保管所有紀錄資料(照片、音帶、影帶、文件‧‧‧等)
第四十二條服務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 服務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 負責租借系上活動之場地與器材
- 負責搬運系上活動所需之器材
- 負責協助系上活動所需之事宜
第四十三條監察委員會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 由各年級學期正副班代組成並具有監察委員身分
- 委員具有向系學會提出任何諮詢之義務與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系學會幹部包含會長及執行秘書,未盡己之職者經屢勸不改者,送至系主任審定之
第四十五條
- 於本章程有疑慮之處,得向系學會提出之
- 本章程之修訂,須交由會員大會投票決議,並須獲出席人數過半同意,送交系主任核准,方可正式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系員大會投票通過後,即刻生效且實施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