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航運管理學系
系學會組織章程
為使系學會正式運作,在以服務全系師生為首要宗旨之下,定訂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將以服務航運管理學系全體學生,為首要宗旨
第二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主權屬於系上全體師生
第三條:具有航運管理學系學生身份者為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之會員
第四條:系學會應配合學校之發展方針,並協助系上所舉辦之活動
第五條:系學會應定期舉辦動、靜態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一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全體會員,不論年級、班級、男女均享有一切相同權益
第二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全體會員,可對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任何活動企劃,經費使用,提出質詢,並充份表達自我意見
第三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全體會員,均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第四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全體會員,有定期繳付系學會會費之義務
第五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全體會員,有參加系學會所舉辦之活動權利
第六條: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全體會員,有參加系學會系員大會之權利並皆擁有發言權
第三章 系員大會
第一條: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針對學期活動做說明及講解
第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開,所決議之事項,須獲得出席人數過半同意,送經系主任核准,方得正式通過
第四章 經費
第一條:系學會經費來源為航運管理學系全體會員所繳交之會費。
第二條:系學會之經費應存入系會所申請之存款戶頭,且存款印信及存款簿由系主任保管
第三條:系學會每筆費用之使用,皆須先經過預算編審通過,送至系主任審定,方可始用
第四條:系學會每筆經費使用,皆須有完整收據
第五條:系學會應定期公佈經費使用實況
第六條:每筆收據之保管須保存二學年,每份月報表須保存二學年
第五章 會長及執秘之選舉
第一條:系學會應於下列之情形發生時舉行系學會會長及執秘改選
一、系學會會長及執行秘書任期屆滿之學期,於期末考前一個月舉行系會改選,並於學期期末前二週完成交接。
二、會長或執行秘書因故離職,且就任未滿一學期時。
第二條:候選員之選舉資格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凡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會員,皆可被選為會長、執行秘書之候選人,任期為一學年,並可選連任一次。
二、由二、三年級推派代表競選
三、該學期將畢業之學生或延修生不得參選。
四、曾當選二次會長或執行秘書之人選不得參選。
第三條:會長及執行秘書由投票數高低區分
第四條:本系全體會員均享有投票之權利
第五條:投票方式採不記名投票方式
第六條:選舉結果取得多數票者當選之
第六章:系會幹部
第一條:會長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一、會長為系學會之領導人,對外代表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
二、會長有正式公告一切之有關系會資訊、文函之義務、但須送經系主任審定。
三、督導系會幹部,企劃系會所舉辦活動、並加以執行。
四、若連任,則於連任任期屆滿時,直接任聘為系會顧問一年。
五、若無連任,於任期屆滿時,直接任聘為系會顧問一年。
六、會長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第二條:執行秘書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一、協助會長處理系會事物。
二、於會長因故暫時無法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三、會長因故離職且就任已超過一學期時,將可自然接任會長之職務。
四、執行秘書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第三條:顧問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一、其資格須曾任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之會長或執行秘書,且非現任系學會幹部。
二、當須輔佐目前系學會之運作。
第四條:活動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一、活動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二、策劃系會動態類活動。
三、培訓系會幹部之活動領導能力。
第五條:公關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一、公關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二、本會內、外之所有聯繫溝通之工作。
三、對校內、外對等之學校聯繫工作。
第六條:總務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一、總務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二、負責審合各部預算使用情況。
三、定期公布系會資產現況。
四、負責保管、支配系會資產。
第七條:採購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一、採購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二、負責系上大型活動之採買
第七條:文書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一、文書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二、書寫、打字、保存系會所有文件資料。
三、系內各項活動之文件表格事宜。
第八條:美宣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一、美宣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二、宣傳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
三、協助本會配合校方之一切活動文宣。
四、各活動之場地佈置。
第九條:資訊之職務與義務如下
一、資訊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二、負責系網的管理及維修。
三、負責航空訂位教室管理及維修。
第十條:攝影之職權與義務如下
一、攝影當選之任期為一學年。
二、記錄系會所辦之所有活動全程經過。
三、整理保管所有紀錄資料。(照片、音帶、影帶、文件...等)
第十一條:系學會幹部包含會長及執行秘書,未盡己之職者經屢勸不改者,送至系主任審定之。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航運管理學系系學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